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技術方案比較到具體技術特征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具體而言,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被控技術方案(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作比較,那么,怎樣的比較結果才會被判定為侵權,這其中又存在多少“拓展”和“限制”呢?
在侵權判定過程中,最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最基本的原則。
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技術方案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相同,被控技術方案應視為侵犯專利權。例如,被控技術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亦為A、B、C和D。
2、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限定的是上位概念,被控技術方案使用的技術特征屬于該上位概念的下位概念,被控技術方案應視為侵犯專利權。例如,被控技術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為A、B、C和D,其中特征a、b、c和d分別是特征A、B、C和D的下位概念。
3、在專利的權利要求以“開放式”進行撰寫的情況下,被控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也就是說被控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且還包括其它技術特征,則被控技術方案應視為侵犯專利權。例如,被控技術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為A和B。
以上條條框框的規則,看似簡單,但面對各種領域采用不同語言形式撰寫的權利要求(其還可能或是采用“開放式”或是“封閉式”的撰寫方法),以及面對錯綜復雜的被控技術方案(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這種比較并不那么容易。
在適用全面覆蓋原則時,常會采用以下判斷方法,盡管不能涵蓋全部的判斷情況,但能夠起到有效作用:
① 全面分解專利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通常是各個獨立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
② 對應于分解好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挖掘被控技術方案(產品或方法)的相應特征;
③ 無論專利的權利要求采用何種撰寫方式(“開放”或“封閉”),此刻被控技術方案應已是完整且固定的技術信息,此刻采用以上1-3描述的情況進行對比,判斷是否侵權。
如果僅僅是適用全面覆蓋原則的標準,那么專利侵權判定也不會被認為是個難題。時常,全面覆蓋原則不能實現對專利權人充分且全面的保護,比如,被控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研究了專利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后,不經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就能夠想到,并且與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法相比,在技術目的和技術效果方面都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則應當認定被控技術方案侵權成立,這就是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補充,有利于加強對專利的有效保護,鼓勵技術創新。具體地說,在專利侵權的判斷中,確立等同原則,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權人采用顯然等同的技術要件或技術步驟,取代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從而避免在字面上直接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而達到逃避侵權責任的目的。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出現了等同原則,其看上去更傾向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但如何在適用等同原則的背景下合理考慮公眾利益因素,避免權利人將其保護范圍不當地擴展到公眾領域,這逐漸成為了一個問題。因此,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再進一步通過一些限制性的辦法來矯正和避免因適用等同原則而可能造成的不平衡,由此產生了一些對等同原則具有限制性的規則:
禁止反悔原則
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查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為使其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通過書面方式作出的對專利保護范圍有限制作用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在專利侵權糾紛的審理或者處理過程中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對禁止反悔原則進行了規定。
如案例 (2021) 最高法知民終658號中認定:在專利授權過程的修改中,對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了縮限式的修改,此刻不能再依據原說明書的寬泛記載來解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而應當結合專利審查檔案等記載的內容,運用禁止反悔原則,正確確定修改后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捐獻原則
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了某個實施方案,但在專利申請以及其審查的過程中沒有將其納入或試圖將其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則該實施方案被視為捐獻給了公眾,當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專利權人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試圖通過等同原則等將其重新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對捐獻原則進行了規定。
如案例 (2020) 最高法知民終1198號案件中認定:在涉案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中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例如一些數值范圍,當這樣的范圍小于說明書相應技術方案公開的范圍時,沒有被權利要求保護到的范圍(即超出保護范圍的數值范圍)將適用捐獻原則,屬于已經捐獻給公眾的技術方案,專利權人不能再將其納入專利的保護范圍中來主張權利。
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
審理或者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被控侵權人實施的技術方案是現有技術的,應當認定該實施的技術方案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67條的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對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進行了規定。該規定中提到的“無實質性差異”標準通常理解為寬于新穎性判斷中“慣有手段的直接置換”等概念,進入了“明顯無創造性”的范圍。
如案例 (2020) 最高法民再82號案件中認定:被訴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范圍內,且與現有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時,應當適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當然也要結合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其權利要求中爭議的技術特征在專利技術方案中的技術效果來考慮。
明確排除原則(特意排除原則)
如果專利權人已在專利文件中明確將相關的技術方案予以排除,就不得適用等同原則將相應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的保護范圍。特意排除分為兩類情形:說明書中特意排除;權利要求中特意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12條涉及了明確排除原則。
如案例 (2020) 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案件中認定: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為準;當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描述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知還有效果相同的技術方案存在時,而在權利要求書中又排除了這樣的方案,適用明確排除原則;當專利權人對如此這般效果相同的技術方案以等同原則主張侵權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專利侵權判定始終經歷著不斷的發展和糾正,這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為了維護權利人鼓勵技術創新,同時也在必要的時候通過一些限制的規則防止權利人對權利的濫用,從而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來源:知識產權家,作者:陳晰,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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