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2年4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決定》”),修改了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并廢止了6部行政法規。其中,《決定》對于《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有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規定》整體篇幅從原來的二十三條精簡為十七條,修改內容不僅體現了電信監管和外商投資領域自上次修訂以來的改革措施,也進一步取消了對外方投資者的相關條件要求,新《管理規定》將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本文將結合我國在電信監管和外商投資領域的改革開放背景,解讀評析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供業界參考。
01、重新界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
本次修改之前,《管理規定》第二條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定義為“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本次修改將第二條中“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定義修改為“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刪除了中外合資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表述。
此處修改使《管理規定》相關概念和表述與《外商投資法》保持一致,也反映了目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監管政策和實踐的發展。一方面,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廢止了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三資企業法”,將外商投資企業定義為“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1] 本次《決定》對《管理規定》第二條的修改使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定義與《外商投資法》保持了一致性。另一方面,如下文介紹,在自貿區乃至全國范圍內,部分電信業務已經取消了外商投資股比限制,外資比例可達100%。實踐中,已有外商獨資企業獲得了電信業務許可。
02、刪去外方主要投資者電信業務業績和經驗要求
本次修改刪除了原《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十條,即經營基礎和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從事或經營相關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要求。取消該業績和經驗要求是本次修改的一個突破和亮點。
在原規定的框架下,根據電信業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發布的常見問題解答說明,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如果只是出資者,不具有經營電信業務的經驗,則不可以申請許可證。[2] 另根據工信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服務指南(完整版)》的介紹,申請人應通過文字表述的形式,詳細描述外方主要投資者(或其一級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3] 在實踐中,相關證明文件因案而異,外方主要投資者能否滿足業績經驗要求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由于一些外方主要投資者為不參與實際運營的投資或控股企業,以及各個國家(地區)的電信監管體制存在區別,這一要求給外資進入我國電信業務領域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取消該業績和經驗要求將有利于減輕外商申請負擔,穩定市場預期,進一步擴大我國電信業務領域的對外開放。
取消外方主要投資者電信業務業績和經驗要求也體現了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新進展。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特別管理措施,清單之外領域給予國民待遇。[4]《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中列明對電信公司的特別管理措施為“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并無外方投資者從事或經營相關電信業務的業績和經驗要求。因此,本次對《管理規定》的修改刪去電信業績和經驗相關條款,也體現了我國新外商投資管理體制下在負面清單之外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
03、為進一步放寬和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提供法律基礎
本次修改前,《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決定》在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加入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例外規定,并刪除了第三款。新加入的例外規定為我國進一步放寬和取消對有關電信業務領域外資企業中外資比例的限制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礎。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采取試點突破、點面結合等方式,逐步放寬和取消了部分外資比例限制措施。
一方面,工信部在上海自貿區先行試驗放開部分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5],并隨后將試點經驗推廣到全國/經國務院批準的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6] 另一方面,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有關電信領域新增開放措施,工信部對港澳服務提供者(下稱“CEPA投資者”)作出了特殊安排。[7] 目前各類增值電信業務適用的外資股比限制總結如下:

在前述放寬外資比例限制措施的基礎上,《決定》在《管理規定》第六條新增例外規定,不僅在法規層面確認了之前的政策措施,也為將來主管部門在外商投資電信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提供了空間。
04、加快審批進度,落實證照分離
本次修改之前,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工信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稕Q定》對該條款關于增值電信業務審批的內容作了調整,修改后,增值電信業務申請的審批時間從90日縮短為60日,體現了“放管服”的改革原則,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此外,本次修改刪去了《管理規定》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這些條款規定了與原《外商投資企業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審定意見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證書”)相關的審批程序。
修改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流程如下圖所示:
在本次修改之前,工信部已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的改革原則,在外商投資電信業務領域取消了審定意見書相關審批要求。“證照分離”是指營業執照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審批分離,減少行政審批,激活企業和市場活力。2020年9月及10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9] 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號)[10] 取消了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核發。2021年6月29日,工信部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號)[11],對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采取“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優化審批程序,以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申請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時實施告知承諾制等措施。在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面,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商務部已不再頒發批準證書,建立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根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證照分離”后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流程如下圖所示:
綜上,國務院本次《決定》大幅刪去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要求相關規定,在法規層面確認和落實了“證照分離”的改革原則,并縮短了增值電信業務審批時間,有利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申請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05、總結與展望
隨著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電信業務領域深化改革和進一步開放相關措施,外商投資增值電信企業數量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從以下統計圖表可見,獲得工信部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自2017年以來增長超過13倍。[12]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國務院《決定》對《管理規定》的修改既體現了近年來我國在行政審批和外商投資領域的改革舉措,也進一步精簡了外商投資電信業務領域的具體條件和流程要求,是一次較為全面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生效實施之后,我們相信新修訂的《管理規定》將給外商在華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帶來更大的空間。目前距《決定》正式實施還有一段時間,新規生效實施后對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和審批實務將帶來哪些具體影響,需要在實務中觀察和總結。我們建議相關企業密切關注新《管理規定》的落地情況,尋找新規帶來的新機遇。
腳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三款。
[2] 參見工信部政務服務平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辦事指南, https://ythzxfw.miit.gov.cn/lawGuide?data=5f19dd122cfa4482a2b64e201cbc8bfd ,2022年4月11日訪問。
[3] 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服務指南(完整版)》,第26頁。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
[5] 《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參見上海投資網, http://www1.shanghaiinvest.com/cn/viewfile.php?id=8020 ,2022年4月11日訪問。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號)在全國范圍內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可至100%?!豆I和信息化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相關增值電信業務開放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號)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的試點業務推廣至經國務院批準的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
[7]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號)。
[8] 經咨詢工信部12381熱線了解到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由省管局審批。根據《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號)等文件,部分試點城市外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但是我們咨詢了浙江省通管局,了解到就該業務,浙江省局僅審批外資占比不超過10%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此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相關政策可能需要企業咨詢有關省管局。
[9]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 ,2022年4月11日訪問。
[10]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0/21/content_5552916.htm , 2022年4月11日訪問。
[1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4/content_5622375.htm , 2022年4月11日訪問。
[12] 數據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發展態勢系列報告、國內增值電信業務許可情況系列報告。
來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
- 李政浩,合伙人,爭議解決部,lizhenghao@cn.kwm.com,業務領域:技術、媒體和電信(TMT)等方面的監管合規法律服務、國際貿易法、商事仲裁和訴訟
- 蘇暢,合伙人,爭議解決部,suchang@cn.kwm.com,業務領域:電信、傳媒、娛樂與高科技(TMT)行業的監管合規法律服務、WTO爭端解決、國際投資仲裁、商事訴訟
- 周佳欣,律師,爭議解決部